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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总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1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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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事业单位的、受委托)、“人大代表”、“红十字”;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后果。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他人用暴力抗拒,内容是法律的实施。3、招摇撞骗罪: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特殊形式,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则[本罪]与[诈骗罪]属法条竞合,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分则关于“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的处理:①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罪]从重;②冒充“军警”招摇撞骗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③冒充“军警”进行抢劫的――[抢劫罪]结果加重犯。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国家机关包括“海关”、“外汇”的单据、文件;不包括“武装部队”的。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6、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7、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小结本类型:犯本类型的罪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或其他犯罪的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情节严重。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故意10、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不构成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但非法持有,且拒不说明用途和来源,才定本罪。类似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1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故意1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对象不包括国家秘密、情报、商业秘密。13、非法侵入――hr信息系统罪:行为犯。故意,经警示仍不退出。犯罪对象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hr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同时有窃取国家秘密行为或实施其他犯罪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14、破坏――hr信息系统罪:结果犯。三种行为方式:①删改增扰等技术操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②对储存数据进行删改增,后果严重;③制造、传播病毒,后果严重。利用hr犯罪 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15、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故意,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占用频率。1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严重损失。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17、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损失。本罪主要是对秩序的破坏,[妨害公务罪]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的职务活动。18、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公共场所指“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等”;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19、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2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21、聚众--斗殴罪:侵犯公共秩序;3~10年有期:①多次聚众斗殴;②规模大、影响恶劣;③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④持械聚众斗殴。22、寻衅滋事罪:侵犯公共秩序 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③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注意:“追逐、拦截”妇女 “强制猥亵、侮辱”――[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小结本类型:1.本类犯罪一般都要求“情节严重”或“严重后果”。2.“聚众”类犯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3.『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是由旧刑法的“流氓罪”分解而来,轻伤仍定该罪,但致人重伤、死亡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类似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 “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2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入境发展” “其他犯罪”――数罪并罚。25、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而包庇、纵容。26、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犯。复杂客体:治安管理秩序 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传授行为” “教唆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所教唆的犯罪]“数罪并罚”27、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秩序。28、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复杂客体。29、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复杂客体。30、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众场合。3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迷信方式而非煽动他人用暴力(后者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主要处罚头目。方式有组织的和非组织的。3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注意区分: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致人死亡――本罪;利用迷信唆使信徒伤害他人――故意杀人罪。小结本类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的方式犯其他罪的,按所犯的罪定罪处罚。33、聚众淫乱罪:3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5、盗窃、侮辱尸体罪:36、赌博罪:客观方面表现:①聚众赌博;②开设赌场;③以赌博为业。罪与非罪:①赌徒、赌棍、赌场业主――犯罪,普通赌博群众――批评教育;②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设局、发行彩票――聚众赌博,定[赌博罪]。熟记:①行为人设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赌博罪];②被识破要求退还钱财时,“暴力、威胁,拒绝退还”――[赌博罪]从重处罚;③致参赌者“伤害”、“死亡”――[赌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数罪并罚;④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罪]OR[故意杀人罪];⑤抢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抢劫赌场――[抢劫罪]。37、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妨害司法罪1、伪证罪:刑诉的――立案、侦察、起诉、审判阶段;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客观方面:①直接、唆使他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②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3、妨害作证罪:各类诉讼,客观方面:①暴力、威胁、贿买等阻止证人作证;②指示他人作伪证。注意:因采取暴力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各类诉讼,上罪对象是“证人”,本罪对象是“证据”。5、打击、报复证人罪:已经作证的“证人”。6、扰乱法庭秩序罪:客观方面:①聚众哄闹、冲击;②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小结本类型:本类型的罪,内容比罪名窄得多,要仔细熟记。7、窝藏、包庇罪:选择性罪名(前者对人,后者对物)。四种行为:①提供隐藏处所;②提供财物、资助逃匿;③提供便利帮助逃匿;④作假证明包庇(典型的如隐匿罪证、伪造或破坏犯罪现场)。『包庇罪』须注意之处:①行为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等有通风报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虽仅是违法行为)亦定本罪。②包庇的对象是“毒品”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③国家机关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④与『伪证罪』的界限:特定主体在刑诉中作伪证以包庇的,是伪证罪。⑤事前通谋为“共犯”,事后窝藏、包庇才定本罪。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9、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他人的赃物。行为人可以在行为前明知,也可以在过程中明知,但均是在他人犯罪获取赃物后。如与他人的犯罪有事前同谋,则构成[共犯]。①为销售而低价收购的――销售赃物罪;②特定赃物犯罪――定其他罪名。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除隐藏、转移、毁损财产外,还包括与国家机关人员通谋,利用其职权妨害执行)。与『妨害公务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注意:致人轻伤――本罪;暴力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1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行为的――非法处置罪;判决、裁定生效后实施行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2、破坏监管秩序罪:关押服刑的“已决犯”(仅监狱、看守所)13、逃脱罪: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未决、已决的刑罚罪犯)1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造成押解人员伤亡[数罪并罚]。15、组织越狱罪: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已决犯和未决犯),以非暴动方式。16、暴动越狱罪:同上,以暴动方式。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一罪论处。17、聚众持械劫狱罪:关押在狱中的--犯罪分子。特征是:聚众、持械。小结本类:1.各罪针对不同类或不同状态的犯罪分子,必须注意切勿混乱。2.[劫夺被押解人员]致人伤亡――数罪并罚;[暴动越狱]致人伤亡――按一罪论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7年以上有期、无期 罚金/没收财产:①首要分子;②多次组织或组织多人;③造成重伤、死亡;④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⑤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⑥数额巨大的;⑦其他严重情节。2、骗取――出境证件罪:故意,并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出境”证件。注意:本罪实质上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行为,但直接定一个罪名。如果是为“自己”偷越而骗取出境证件,则按『偷越国(边)境罪(预备)』论处。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5~10年有期 罚金:①多次运送或运送多人;②运送工具不安全;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④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被运送人有“杀、伤、强*、拐卖”行为,对检查人员有“杀、伤”行为――数罪并罚。6、偷越国(边)境罪:7、破坏――界碑、界桩罪:8、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小结本节:“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两个罪名:过失致人轻伤的或暴力拒检的――本罪;有其他杀害、伤害、强*、拐卖行为的――数罪并罚。妨害文物管理罪1、故意损毁――文物罪:文物包括可移动的“文物”和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情节严重才犯罪。3、过失损毁――文物罪:小结本类型:1.损毁“文物”是行为犯,故意和过失各自定罪;损毁“名胜古迹”是情节犯。2.盗窃 损毁文物(故意或过失)――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但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结果加重犯。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5、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是[非法经营罪]的特殊法条。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小结本类型:第4项是使“珍贵文物”从国内出口到国外;第6项是使“文物藏品”从国有到非国有。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须注意的有:A)行为犯,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既遂。B)具有窃取文物的目的,而非破坏之目的。但包含“损毁”的内容。C)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罚金/没收财产:①全国重点、省级;②集团首要分子;③多次盗掘;④同时盗窃“珍贵文物”或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D)本罪特征是“盗” “掘”特定对象,故窃取他人已挖掘出来――盗窃罪;盗掘其他墓葬――盗窃罪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9、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10、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卫生罪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故意。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菌种、毒种”的人员。过失。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过失。4、非法组织卖血罪:行为犯。如对他人造成伤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5、强迫卖血罪:行为犯。暴力、威胁方法。如对他人造成伤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危险犯。故意。7、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特殊主体: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8、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过失犯本罪。9、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故意。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本罪。10、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和无助产士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罪]的特殊类型。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本罪。小结本类型:『非法行医』及其特殊类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均包含“损害就诊人健康、生命”的内容,故致就诊人死亡亦定原罪名。此外,二者均为“情节犯”。11、逃避动植物检疫罪:违反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环境保护法》,排放处理“危险废物”,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将境外固体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致严重后果。注意:本罪没有逃避海关监管(非走私固体废物),如果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液、气态废物的――走私废物罪。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一般水产品”。情节严重。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包括“珍贵、濒危的水生动物”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保护植物罪: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本罪;“在非林区”收购――销赃罪。唆使他人盗伐、滥伐后低价收购/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的购销分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行为犯,不论数量多少均定罪处罚(不折算纯度)。须注意的有:A)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管是否获利)――贩卖毒品罪共犯。B)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或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本罪从重处罚。C)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诈骗罪。D)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贩卖毒品罪(未遂)。E)处15年有期、无期、死刑 没收财产: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②集团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的;④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⑤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2、非法持有毒品罪:运用上类似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数额犯。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象是“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从重。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对象是“他人之物”,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从重。小结本类型:第1项是行为犯;第2项是数额犯;第3、4项缉毒人员犯的从重,如果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5、走私――制毒物品罪: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或配剂,运输、携带进出境。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境内非法买卖。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的――[制造毒品罪]共犯。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明知而种植或拒绝铲除。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于处罚。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10、强迫――他人吸毒罪: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11、容留――他人吸毒罪: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特殊主体: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而向其提供。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定[走私、贩卖毒品罪]。小结本节: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罪的――累犯,从重(类型不同亦可、无时间间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组织――卖淫罪:多种手段: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2、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①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②强迫多人或多次强迫;③强*后迫使卖淫;④造成被’重伤、死亡的。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死刑 没收财产。3、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行为,但不以共犯论,此为“特例”。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5、引诱幼女卖淫罪:6、传播性病罪:须在卖淫、嫖*过程中,明知而卖淫或嫖*。有可能会与[故意伤害罪]发生想象竞合。7、嫖宿幼女罪:知道或应当知道,否则为[*淫幼女罪]。小结本节:1.以强迫手段组织的――属想象竞合犯,定『组织卖淫罪』。2.『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3.『组织卖淫罪』包含的行为方式内容很广,不另定强*罪。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按自然人[组织卖淫罪]定,主要负责人从重。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牟利目的,选择性罪名。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特殊主体: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单位。过失,即不知而提供,如果是明知而提供则为共犯。3、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没有牟利目的。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特殊(限于播放音像制品)。制作、复制又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5、组织――淫秽表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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