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法益是贯穿刑法始终的一条红线。刑法规定每一个犯罪都有特定的目的,即保护特定的法益。确定刑法规定具体犯罪的立法目的,首先要看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其次要看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内容。正确理解刑法的目的,对于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绑架罪。那么,构成绑架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呢?如果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人质,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向人质的近亲属勒索财物,是否构成绑架罪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刑法规定绑架罪的立法目的何在。由于绑架罪(《刑法》第239条)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第239条又将勒索财物仅规定为目的,说明刑法规定该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而非保护财产权利。所以,该罪在客观上以侵犯人质的人身权利为要件,而不要求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将他人置于自己或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之下,即使还没有向人质的近亲属勒索财物也构成绑架罪。 又如,《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挪而未用,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呢?关键要理解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由于该罪属于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再结合《刑法》第384条的具体规定,可知刑法规定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单位对公款的使用权。既然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单位对公款的使用权,挪而未用当然侵犯了单位对公款的使用权,所以,理当成立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1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易混易错: 1.注意“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二者之间的关系: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2.刑法目的的实现须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不能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