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罪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7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1.理论基础:公平正义的需要、预防犯罪的需要。2.基本内容:犯罪事实(性质、情节) 人身危险性(刑事责任)刑罚。决定刑罚轻重的因素是两个: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即由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四要素共同构成的犯罪事实;二是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者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犯罪人犯罪前的表现(例如,一贯品行较好还是有劣迹和前科等等),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例如,自首或逃避罪责、积极退赔经济损失或隐藏赃款赃物等等),虽然对他所实施的犯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但却显示出其改造的难易程度和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小。把这种人身危险情况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根据之—,符合刑罚目的的需要3.指导意义:(1)制刑:强调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2)量刑:强调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院在量刑时,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反对轻罪重判、重罪轻判。(3)行刑:强调刑罚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行刑过程是持续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过程,重在适应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同时兼顾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例如,减刑(《刑法》第78条)、假释(《刑法》第81条)制度中对犯罪人悔改、立功的要求,显然说明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行刑方面表现为重在适应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消长变化;同时,对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以及对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的规定,显然说明了兼及犯罪性质与犯罪情节。(4)定罪:同种数罪可并罚。例:连续故意轻伤多人的(《刑法》第234条第1款),应同种数罪并罚,而不能按一罪处罚。否则,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5)解释:法定刑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制约作用。例:“暴力”含义的相对性。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与抢劫罪(《刑法》第263条)中都有“暴力”一词,但是,二者的含义并不相同:前者仅指轻伤以下的暴力,不包括致人重伤和死亡;而后者是指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一切暴力,包括致人重伤和死亡。因为,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抢劫罪的法定刑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八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在刑法上,妨害公务罪是轻罪,而抢劫罪是重罪,对轻罪中的“暴力”只能做出程度较低的解释,对重罪中的“暴力”则必须做出程度较高的解释。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4.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是铁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只能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予以实现。以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时的定罪为例。由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那么,当行为人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时,为了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能否对保险诈骗行为以诈骗罪论处,判处其无期徒刑呢?这取决于刑法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当刑法分则对某种诈骗行为规定为特定的犯罪时,例如,《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等,对于这些“刑法另有规定的”诈骗行为,只能“依照规定”以特定的诈骗犯罪论处,而不能以“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为由,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要求。对此,可以对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该条文规定,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孑巳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与《刑法》第266条“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完全不同的。所以,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如果按照特殊法条定罪处刑轻于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就应定为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此定罪处刑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刑法》第149条第2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而反观《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就不是这样,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必然会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由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铁则”,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其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那么,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如何定罪,才能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同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呢?由于保险诈骗行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来骗取保险金的,而《刑法》第224条又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其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所以,可以认为,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既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同时又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可从一重罪,即按合同诈骗罪处罚。应当说,这样的处罚结论同时符合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在现有刑法框架内比较妥当的做法。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