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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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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4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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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内犯1.原则: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犯罪地:行为地或者结果地,其中,行为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单个人的行为与共犯行为、全部行为与部分行为;结果包括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全部结果与部分结果。2.例外:(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其本地刑法;(3)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4)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而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时,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适用该变通或补充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条文。(《刑法》第90条)(二)国外犯1-属人管辖原则。对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一般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轻罪(即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仍保留追究的权力);而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对其从严要求的精神。2.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1)前提条件: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2)原因条件:针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3)刑罚条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4)犯罪条件:双重犯罪(中国与犯罪地的法律均认为是犯罪)。3.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并不意味着任何国家对任何犯罪均有管辖权。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应具备以下条件:(1)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注意:对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所审理的犯罪,其实体法的适用根据是国内刑法,而非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条约没有对罪行规定法定刑,而是要求缔约国或参加国将国际条约所列的罪行规定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三)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消极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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