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主观要件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如故意、过失等。2.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记述的要件是仅需要进行事实的判断、感观的、认识活动就可以认定其是否存在的要件,例如“人”、“水产品”等;规范的要件是需要经过价值的判断、精神的、评价活动才能认定其是否存在的要件,例如“猥亵”、“淫秽物品”、“他人的财物”等。3.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是刑法从正面规定,要求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消极要件是刑法从反面规定,否定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4.共同要件与非共同要件。共同要件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例如行为、罪过;非共同要件是指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而非所有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例如危害结果、时间、地点等。5.成文的要件与不成文的要件。成文的要件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成文的要件,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绝大多数构成要件是成文的构成要件。易混易错:1.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之间的区别具有相对性和易变性,而非一成不变的;2.成文的要件与不成文的要件都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并非只有成文的要件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