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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每日一题(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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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9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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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题目: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规定和理解。A选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关司法解释指出: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重大盗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B选项符合《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关于C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第12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参加村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选项的难点其实是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了解,而依据是其他法律规定。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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