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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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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0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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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魏巫橹蛘吒鋈似苹瞪缁嶂饕逯贫取?BR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分解1、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其阶级结构是:(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2)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包括两条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社会主义战线;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侨胞等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爱国者战线。2、我国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分解1、我国法制建设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宪法至上原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分解1、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注意两者的差异。3、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政策:鼓励、指导和帮助。4、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政策: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九条第一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分解1、矿藏、水流专属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属国家所有,也可属集体所有。2、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和转让。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分解1、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相关法条:112条。2、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相关法条:62条第13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分解本法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条略),下面综合归纳一下。一、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表述为“法律上一律平等”,前者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后者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2、政治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限于社会团体)、游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1)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此宗教或彼宗教的自由;(3)有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4)有随时信或不信的自由。4、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核心);(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1)公民财产权;(2)劳动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3)休息权,只有劳动者才享有;(4)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6、文化教育权利:(1)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2)文化权利,包括:A.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B.文艺创作的权利;C.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7、监督权:(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二、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分解1、第(一)至(三)项是立法权。2、第(四)至(八)项是人事权,与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一致,注意以下几点:(1)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5类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领导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3)军事法院院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见67条第11、12项。3、第(九)至(十四)项是行政权,注意(十一)至(十三)项:(1)第(十一)项,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比较第99条第2款;(2)第(十二)项,比较第89第15项、第107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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