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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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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3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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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客观现象的认识的产物和结果。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以法具有社会性,法不调整单纯的思想,法不调整所有的行为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法的反复适用性。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公共权力机构一般指国家)。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但是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保证法律实施的工具。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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