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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商法考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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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22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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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年经济法在卷一一共考了40分,包括8道单选、12道多选和4道不定项,分数与05年相同。涉及的法律有:《土地管理法》(5分)、《土地承包法》(1分)、《税收征收管理法》(3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分)、《商业银行法》(3分)、《劳动法》(7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分)、《证券法》(2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分)、《环境保护法》(2分)和《拍卖法》(8分)。针对上述命题情况,经济法的考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总分可观但分布非常不均衡的现象依旧。经济法总分40分,在卷一中仅略少于“三国法”,但大纲纳入的法律法规有20个。06年只考到了其中11个,从最少的1分到最多的8分不等,甚至还有9个法律法规完全未涉及,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招标投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会计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弱化传统重点,遍地开花。首先,从法律间的地位上看,传统的分值大户是《劳动法》和《证券法》。前者尽管还是颇为风光,但后者在刚进行了大幅修订后却只考了1道题。以前只是偶尔考1道题的《拍卖法》考了4道题,每年必考1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没有考到,出乎大多数人意料。其次,从法律中的知识点看,常规考点尽管仍有出现(如“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劳动合同的解除”、“集体合同”、“经营者的义务”、“关系人”等),但比重大大降低。诸如“占地补偿”和“社会保险”等生僻知识点不断出现。第三,大纲新增知识点仍是易考知识点,如75题“劳动合同中的可备条款”。第四,绝大多数题目仍直接来自于法条,但考的更偏;少数题目没有直接法条且有一定理论性,整体难度加大。前者如26题(法条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和74题(法条为《劳动法》第70条、72条、73条、74条),后者如76题(改编于现实案例)和98题(必须借助理论分析)。经济法的这些特点鲜明体现出了其“鸡肋”本质,主次不分明,重点不突出。考生的复习策略要么是“全部”,要么是“全不”。全部复习的危险是面面俱到但处处不精,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在4个选项只要错1个就丢分的情况下这种复习方法未免不可行。全不复习则面临丢失40分的可能,这是大多数考生所不能承受的。这种两难的僵局确实将考生带入了痛苦的境地,知识的考察被淡化,经济法成了记忆力的比武场。06年商法一共考了54分,其中在卷三考了34分,包括12道单选,8道多选和3道不定项,在卷四考了一道20分的案例,分数与去年持平。涉及的法律有:《公司法》(17分)、《合伙企业法》(4分)、《外商投资企业法》(1分)、《破产法》(3分)、《保险法》(3分)、《票据法》(3分)、《海商法》(3分)。因案例题的考查具有综合性,其分数未被分配到上述单行法里。针对上述命题情况,商法的考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与经济法不同,法律间的分值地位仍然较鲜明。《公司法》作为龙头法,仍然稳据半壁江山。《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海商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未出题)仍属“小法”之列。第二,新增法律和知识点重点考查。几乎相当于重新立法的《公司法》不出意外,不仅分数最多且考核点均为新增或修订之处。《破产法》的新增知识点也被考到(74题)。第三,与经济法不同,大多数题目不是单纯的“法条题”,需要一定的理论依托,《公司法》和《票据法》尤其明显。第四,案例题不再单纯围绕《公司法》,同时涉及《票据法》和《破产法》,具有了综合性,加大了难度。针对商法的这些特点,考生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高度重视商法,要舍得花时间。考生复习时间和精力的分配应以各部门法的分值为基准,商法的分数完全超过了更引人注目的“三国法”和“行政法”。其次,千舍万舍别舍《公司法》。商法部门专业性强,确实让很多考生发憷,舍弃其中某个或某些法律就成了一些考生的选择。但《公司法》的地位确实太突出了(不完全由于其是“新法”的缘故),一定要重点复习。最后,正视商法的理论性,单靠法条是不够的,复习过程中必须配合理论分析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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