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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备考:财产份额的退还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29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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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退伙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二条【财产份额的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五十三条【退伙前债务的承担】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退伙人亏损分担】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重点法条】第五十六条【名称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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