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对登记申请处理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特别提示考试就到本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对登记申请的处理:能够当场登记的,必须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否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与原法相比较,新法增加了关于当场处理的规定,对于当场不能处理的,其处理期限从30天改为20天。【重点法条】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成立】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