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利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会议记录2004年6月7-9日 日内瓦毛晓秋译 刘晓春校在过去的三天里,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商讨一项保护播放人权利的条约。感谢“消费者技术规划组织”的杰米拉弗实施该作品中的版权的全部权利。们承认,一旦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6月7——9日关于起草播放条约的会议记录”置于公共领域,该记录可能被自由复制、发行、传播、使用、修改、加工,或者被任何人出于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以任何方式——包括各种尚未被发明或构思出来的手段——所利用。有人告诉我,娱乐业就象个被瓜分的蛋糕。——我们能增大蛋糕么?我认为可以——大蛋糕给每个人都提供了——但是大蛋糕也很糟,因为它们使消费者为之付出——这蛋糕该有多大?——我们在中国与诸多权利持有人组织并举办了会议,请教他们对主席的草案的看法——大家都赞赏这个统一文本,但有三种担心:i.新技术对播放组织的影响ii.对“网络播放权利持有人”的保护iii.保护表演者——本条约应当集中于新技术对播放组织诸权利的影响——罗马条约很不错,但我们必须考虑新技术,比如,保护可以扩展到有线播放,我们已经在中国解决了这个问题。——网络播放:我们可以授予、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有平等或相似的权利。网站、播放组织以及互联网同步联播之间是有区别的——我们还没有实现赋予网络播放人类似于播放权的权利。我们必须避免造成制度内新的失衡。在我们寻求网络播放的保护之前,应当保护在线工作的表演者。——这不是外交会议的文本。这是个讨论本。我们相信播放人保护是以罗马公约为基础的,如果这东西数十年来都运作得很好,就让我们坚持它吧。——我们应当遵守罗马公约的某些规定。我们应当继续思考禁止权(例如我们的版权法规定,播放人可以禁止各种行为)而非专有权。第一天会议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