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汹涌而来的网络经济大潮中,政府作为社会信息资源的最大拥有者、生产者、使用者和传递者,正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洗礼。政府一方面要引领世界潮流,把握人类社会前进的方向;另一方面,政府自身的发展也面临着从“传统政务”向“电子政务”的革命性转变,以迎接信息网络化的挑战。然而,在发展电子政务的过程中,大量的个人资料被收集并储存于政府的hr中,而这些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中又极易被不当利用。人们的个人空间越来越小,受到侵犯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 2000年9月在美国进行的.Hart-Teeter电子政务权威调查中,有近三分之二(65%)的美国人认为应该为确保安全和隐私而缓慢发展,仅三分之一(30%)的人认为可以不顾安全和隐私而加速发展。在调查中,有三分之二(66%)的公众非常担心黑客入侵电子政务系统,这是公众对电子政务最大的担忧。在个人信息和隐私问题方面,有55%的人担心公务员滥用公民的个人信息,53%的人担心个人隐私的保密问题。 可见,隐私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电子政务发展的重大问题,需要各国认真研究和对待。一、隐私权概述1890年美国着名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第4期上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Privacy)的概念和理论。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它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利益、价值的认识而产生的。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所谓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革新,使得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二、电子政务中隐私权的新特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hr和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为特征的网络时代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活方式,拓展了人类交往的空间。为了应对这一网络时代的挑战,各国政府开始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的管理和服务。在电子政务的环境中,一方面,由于hr强大的信息记录、处理及储存功能,以及网络这一传输媒介的兴起,使得政府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利用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但另一方面,面对这个几乎透明的“玻璃社会”,个人隐私被侵害的可能性也随之大增。因而,电子政务环境中的隐私权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且还呈现出与传统隐私权问题迥然不同的新特征:(一)隐私权主体的特定性电子政务中的隐私权只能由生成该数据的自然人所享有,即隐私权的主体为“数据主体”。数据主体指的是个人信息被作为数据加以收集的自然人。至于数据用户,即合法地收集、有限度地使用有关数据的个人或组织,它因不是生成主体而不具有相关的隐私权。数据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不受其行为能力的限制。至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否成为隐私权的主体问题,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法人不可能具有因其数据被收集、披露或者不当使用而产生精神上的痛苦;而且,法人的秘密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属于财产权,而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二者有质的不同。因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电子政务中隐私权的主体。(二)隐私权客体的多样性电子政务中隐私权的客体主要表现为个人数据。所谓个人数据,是指一切与个人有关的,能使他人或hr系统从众多个体中识别出该个体的信息资料。个人数据的内容相当广泛,凡是可以用来识别具体个人的信息,诸如身世、血缘、健康、财产、婚姻、经历、通信、日记、住所地址和私人文件等都可以构成个人数据。而且,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其收集和储存的个人数据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从而使得隐私权的客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1) 公安部门收集的有关公民身份认证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血型、身高、体重以及指纹等;(2) 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收集和储存的个人数据,包括职业、职务、收入状况、婚姻状况、存款证明、房产证、私家车牌号、身份证复印件、通讯地址等 ;(3) 税务部门在办理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个人事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用状况、工作经历、工资收入及纳税状况等;(4)社会保障部门收集的有关个人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帐户的详细资料;(5)档案管理部门收集的个人资料更是详细,包括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业、收入、工作单位、研究方向、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6)司法部门也通过电子化手段储存公民刑事犯罪记录、检察案例和审判案例。其他部门,诸如医疗部门、就业服务部门以及电信部门等都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个人数据。而且,随着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一些新出现的个人数据,例如电子邮件地址、网域名称、不变资源定地址、使用者名称、通行码、网际网络通讯协议地址等等,都可能会成为各管理部门收集和储存的对象。(三)隐私权内容的完整性在电子政务环境中,隐私权的内容呈现出新特点。与传统隐私权相比,其权利内容和范围均有所扩展,且更全面、更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知情权。数据主体有权知悉、了解与自己相关的个人数据收集者的权限范围、收集的目的、用途等情况,并能够随时进入个人hr查询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情况。这是电子政务中数据主体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2) 控制权。数据主体有权决定是否提供个人数据、提供哪些数据,以及用于哪些方面。(3) 自决权。主体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按自己的意志能动使用的权利,包括何时、何地在多大的范围内公布哪些数据信息。(4)修改权。数据主体有权对个人数据进行修改补充,而且,当原有的个人数据失效时,有权要求政府部门删除。(5)安全保障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性,防止不当泄漏。三、电子政务中隐私权的侵权问题电子政务环境中,政府各部门收集了大量的、详细的个人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泄漏或不当地利用,后果将非常严重。因为互联网在电子政务中的广泛应用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地界、国界,一旦个人隐私遭到侵犯,传播的速度将会更快,覆盖面更广,技术含量更高,隐蔽性更强,持续时间更长,这些新情况、新特征使得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在电子政务中,隐私权的侵害主要来自以下两类主体:(1)政府部门在电子政务中,对个人隐私权的最大威胁来自于政府部门自身的行为。现代政府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收集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建立起巨大的hr。于是,我们的社会已经或正在快速进入一个电子卷宗社会。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被符号化了,成为电子卷宗里的一串串数字和符号。政府的行政效率是提高了,管理也更为方便了,但随之而来的是个人隐私利益也更易受到侵害,因为在政府面前,我们几乎成了透明人 ,政府部门稍有疏漏,个人的数据资料就极易被公开或被他人利用。(2)黑客在电子政务时代,黑客侵入政府的电脑,攻击政府网站,窃取、传播和篡改政府hr中个人数据,对电子政务中的个人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在“信息就是权力”的时代,由于个人数据信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黑客们为了盈利,会对hr的hr“撬锁而入”,窃取个人数据。英国一名19岁的电脑黑客格雷,利用自己编制的程序,盗用了2.3万人的信用卡资料,其中包括比尔#8226;盖茨的信用卡密码等详细资料,并将这些资料公布在他的网页上。黑客还可能出于开玩笑或其他目的,随时截获发送中的E-mail或侵入政府主页,偷窥他人隐私资料并篡改他人数据。 黑客问题已经成为了各国发展电子政务中的一大难题。(二)隐私权的侵权形式在电子政务中,隐私权的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管理部门在个人数据收集中的侵权行为。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往往要求公民提供大量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血型、身高、体重、指纹、职业、职务、收入状况、婚姻状况、存款证明、房产证、私家车牌号、身份证复印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等,这已经远远超过了社会管理所需的范围,而且公民还对政府部门收集信息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以及对其收集到的个人数据究竟会采取何种安全措施,都无法知悉,更无法控制。(2) 政府部门在储存和利用个人数据中的侵权行为。政府部门在收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之后,不及时地采取安全措施,或者不改进管理技术和保密技术,致使大量个人信息泄漏或丢失。此外,政府的工作人员或hr管理员的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泄漏个人数据,甚至为了非法目的,将个人数据提供给他人,导致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3) 政府部门在网络监视中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在网络时代,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各国政府加强了对网络的监视。美国联邦调查局为了应对网络智能犯罪行为快速上升的形势,已于2000年7月装备了一种名叫“食肉动物”的电子邮件监视系统,该系统可以被安装在网络服务商的设备上,从浩如烟海的电子邮件中找出发自或送至目标嫌疑犯的邮件,并将其内容复制到“食肉者”电脑的硬盘上,可以在一秒钟内扫描数百万封电子邮件的内容。但人们无法确定该系统是否仅仅读取那些只与罪案调查有关的电子邮件而不侵犯网民的其他隐私,从而引起了用户的极力反对 。此外,由美国控制的ECHECON这个世界性秘密监视网络,将通过地面和卫星监视仪器所获得的个人信息传送到美国国家安全局,进而提供给美国认可的媒体。表面看来,这一世界性监视系统的目的是通过网络侦测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通过检测电子邮件的信息寻找“恐怖分子”,实际上它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的通讯保密权和隐私权。 而英国也已经通过了一项法律,授予警方和安全部门广泛的权力来截取、破译公司、组织、公民之间的电子邮件。这都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了极大的威胁。(4)政府部门在个人信息查询中侵权行为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金融部门、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在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向网络隐私保密义务人查询,以获取用户的个人资料。然而,政府部门却常常滥用这一查询权,对用户资料进行非法查询,遭到网络用户的严厉批评,认为是对他们隐私权的极大侵犯。美国国家药物控制部(ONDCP)使用cookies文件监视用户的行为并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 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就是一个例证。(5)黑客攻入hr系统侵犯个人数据黑客非法登陆后,攻入国防、公安、税务、财政、金融等政府部门的hr系统,删除、修改、窃取hr中储存的大量的个人信息。黑客的破坏行为不仅导致hr系统瘫痪、个人数据丢失,而且,还干扰了个人生活的安宁,严重威胁到公民的隐私权,以至于人们谈黑客而色变。更新:2004年5月16日次数: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