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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第一案 网络言论侵权谁来担责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5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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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公司在网络中被网民发文章恶意评价,当公司要求网站删除这些文章时遭到拒绝,而公司向该中发布针锋相对的文章时,文章被立即删除。为此,该公司以网络侵权为由,对这家网站提起民事诉讼。网站成为被告后称,应该由文章的发布者承担责任。背景新闻被网络披露“内幕”李鸿叶是河南惠康实业总公司经理,公司位于郑州,主要经营胶粉等建筑材料,经过多年来的苦心经营,公司的发展形势还不错。2005年9月的一天,李鸿叶像平时一样来到公司上班,却意外接到多名客户的电话。这些客户均要求李鸿叶对惠康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质量进行解释和说明。李鸿叶感到十分奇怪,追问后得知,客户们从网上看到有关惠康公司内幕等内容,才打的电话。要求网站删帖遭拒惊怒之下,李鸿叶连忙上网查找,在一个名叫中国涂料在线的网站的上,看到一些网友用水性漆、城市等虚拟网名,发布了诸如“骗人的河南惠康公司”、“有用河南惠康公司胶粉的吗”等文章,内容直指河南惠康公司,并说其是骗人的公司,李鸿叶以前是造假的,提醒大家不要上当。李鸿叶发现最早的文章发布于2005年8月20日。根据中国涂料在线网上的资料,李鸿叶联系到该网站的所有者深圳市海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川公司),要求立即删除这些文章,并提供发帖人的信息。但海川公司认为在网络发帖是个人言论自由,拒绝了李鸿叶的要求。更让李鸿叶气愤的是,海川公司不仅不删除文章,又在其网站上发布一个新文章,题为《河南惠康公司强烈要求删除有关该公司的文章》,征求其他网友意见,让大家讨论是否删帖。而讨论的结果是这些文章不能删除。万般无奈,李鸿叶以河南惠康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涂料在线网上,发布针锋相对的有关惠康公司经营状况和产品的文章,但这些文章却被立即删除。海川公司的行为激怒了李鸿叶。于是,李鸿叶从中国涂料在线网上,下载了有关惠康公司的文章,并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李鸿叶认为,这些文章的发布侵犯了其公司的名誉,影响了公司的产品销售,使公司的经济和名誉都受到很大损失。另外,海川公司对于此事的处理态度,令他非常气愤,文章不仅没有删除,反而有增无减。于是,李鸿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起诉要求赔偿2005年11月15日,李鸿叶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深圳市海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在中国涂料在线网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半年,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2006年1月17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海川公司辩称,其确实办有一家名为中国涂料在线的网站,但是在其网站上,从未出现过任何有关河南惠康公司言论的文章。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出现这些言论,应该由发布者承担相应责任。其还提出,互联网是个虚拟空间,惠康公司所提供的中国涂料在线网上发布的文章,不能证明是从其主办的网页上下载的,其网站没有任何对原告的不良言论,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专家说法网络侵权有哪些形式张斌(《走进法庭》主持人):这一案件是因网络引起的侵权纠纷。那么,我们常见的网络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形式?黎萍(河南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网络作为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已经在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并将继续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由此形成的一系列问题也引起了各国政府、企业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人们对这种新鲜事物有着众多不同的认识。特别是对法律提出挑战,必须建立既和传统法律精神相同,又与网络科学相吻合的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目前网络侵权的主要分类,基本上和传统的侵权种类相同,也包含了对财产权的侵权、对人身权的侵权和对知识产权的侵权等类型。只是因为网络这种新的信息传播载体,使传统的侵权在网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王松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网络侵权问题是个崭新的课题,在我国目前的各类法律中对此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就目前的各种网络侵权现象来看,网络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一)侵犯隐私权。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延伸,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有它新的特征,现实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的是现实的私人空间,而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有现实的私人空间,还有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hr、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于操作性的特点,因此许多法律在网络隐私侵权面前都显得无能为力。(二)名誉侵权。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媒体或者口头传播,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功能强大的hr网络,其传播的范围、速度、影响效果、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再加上网络的可复制、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时间内一条侵权信息可以传遍全世界。网络名誉侵权手段之简单、后果之严重都是常人无法想象的。(三)知识产权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着作权和商标权。(四)网络域名侵权。在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中,网络域名侵权一直是个焦点问题。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的特点,一旦某一域名被抢注者享有,则在全球任何地域都会失去该域名的注册权。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随后不久,我国许多知名工商企业商标都被境外公司抢注域名。为了有效防止域名抢注案件的发生,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1年9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又出台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对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网站管理者负什么责任张斌:很多网站用言论自由来形容,其是否就不对网友的言论承担责任呢?在的管理中,网站的管理者应起到怎样的作用?黎萍: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其管理者完全可以对发表的内容进行删节、修改,甚至完全删除,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因此网络管理者,到底应承担发布者的责任还是传播者的责任,关键是看其对发布的信息应承担怎样的义务。根据《hr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4)项、第(5)项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hr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组织应当建立hr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害信息范围进行审核。该办法实际上规定了三个制度,即用户登记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有害信息审查制度。《互联网电子公告系统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有害信息时,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该条规定了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的有害信息删除义务。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用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因此,网站应当对上网用户的资料进行管理,如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等,并将记录备份保存60日。但其对用户的资料有保密义务,除非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需用时应当提供外,对其他个人、单位无提供的义务,其他人无权向网站管理者索要上网用户的个人资料。对于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负有对有害信息的审查义务,但达到什么标准属有害信息,则是实践中较难操作的问题。对于有害信息的删除义务的履行,最主要的是时间上如何做到“立即删除”,这里有一个“合理时间”问题。如果确属有害信息,至少应该在受害方提出请求时立即删除。王松鹤:需要明确的是,言论自由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的自由,而并非绝对的自由。不管是网络世界还是现实世界,都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一旦侵害他人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站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并非被动地发布传播信息,而是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因此,国家出台相关法规明确了网络管理者的管理责任。《互联网电子公告系统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一旦发现有上述内容的言论,网站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这是强制性规定,是网站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旦违反导致损失扩大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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