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歌曲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法官宣布若再次调解不成,将直接宣判。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9月,他们发现重庆市一网络运营商万州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由歌手胡彦斌、许巍、花儿乐队演唱的共计54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权均归步升公司所有,而他们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随后,步升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2006年3月14日的庭审中,他们举示了82页的证据保全书。步升公司认为,该网络运营商及其分公司侵犯了其录音作品的网络传播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41万元。重庆市的这家网络运营商感到此要求并不合理,他们表示,由于对网络IP地址进行限制,只有重庆市内的网民才能登录他们的网站,传播范围有限,对步升公司的侵权损失不是很大。同时,他们认为,网站上并没有花儿乐队的歌曲。所以,对步升公司提出的要求不能全部接受。主审法官曾组织过双方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最终没调解成功。(2006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