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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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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5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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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登记编号:技术开发合同项目名称:委托人:研究开发人:签订地点:省市签订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填 写 说 明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2磁盘、磁带、hr软件;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4样品、样机;5成套技术设备。五、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七、其他: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八、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项目的技术开发,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三、※研究开发计划: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元其中:委托人提供元,研究开发人提供元。如开发成本实报实销,双方约定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限:①一次总付:元,时间:②分期支付:元,时间:元,时间:③按利润%提成,期限:④按销售额%提成,期限:⑤其他方式: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履行。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九、风险责任的承担: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承担。经约定,风险责任委托人承担%研究开发人承担%本项目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为: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标准,采用方式验收,由人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十五、※其他: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 系 人住所话电挂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研究开发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 系 人住所话电挂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中介人单位名称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 系 人住所话电挂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印花税票粘贴处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经办人:年月日说明1技术合同的基本知识技术合同的概念。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324条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第一,项目名称条款。技术合同项目名称是指各类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合同标的项目的全称。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应使用规范的表述方式并与合同内容相符。第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条款。技术合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标的内容是从定性的角度界定技术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标的属性,按标的性质划分技术合同类别。标的范围是从定量的角度去界定技术合同标的,明确技术合同包括哪些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合理数量,界定履行合同应提交的全部成果。第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确定履行的计划和进度,既可以制约义务方自觉如期地履行义务,也便于权利方了解、检查和敦促义务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包括合同签订日期、完成期限及合同有效期限。签订日期是指技术合同生效的具体时间。完成期限是指技术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即到提交技术成果的期限。有效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存续时间。合同的有效期限应与合同完成期限相协调,合同的完成期限应在合同有效期限的时间范围内确定。技术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承担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时向另一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履行地点是指技术合同履行的具体地点或场所。技术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技术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在受托方所在地履行。合同履行方式是指实现技术合同标的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手段。第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条款。订立这一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二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技术合同中所涉及的仅为少数专家掌握,并使拥有者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三是当事人可以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种类,所涉及技术的先进程度,生命周期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保密的范围、时间以及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四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但合同有关保密条款的订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风险责任的承担条款。风险责任,是指技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虽然主观作了努力,但由于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的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第338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同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所列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条款。这一条款仅存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之中。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条款应该对技术开发中所产生的技术发现、技术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权益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内容作出约定。当事人双方应根据平等互利及人身权利不可侵犯、财产权利合理分享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分享办法。合同法中没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定解决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问题。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这一条款的内容是“后续改进的提供和分享”。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所作的革新和改进。根据合同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第七,验收标准和方法条款。验收标准是指检验履行合同所形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尺度。合同验收标准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技术合同的验收方法,可以采用专家鉴定、技术鉴定会、专家技术评估等方法,也可以由委托方、受让方单方认可验收通过。但是,不管采用何种验收方法,最后都应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及文件,作为合同验收通过的依据。第八,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条款。技术合同标的的价款或报酬国家没有统一定价,必须综合市场需要、成本大小、经济效益、同类技术状况、风险大小以及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协商确定。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一般是通过不同的支付方式来计算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议定采用一次总算、一次总付,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第九,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条款。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由其就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约定数额的货币。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并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因此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当事人应当在技术合同中约定,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根据违约情况不同,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而支付损害赔偿金额。第十,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争议或者纠纷的解决办法。技术合同争议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事后双方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合同的一些条款会出现一些专业技术名词和术语,这些名词、术语很多是我们日常生活不常见的,为避免因关键的名词、术语的理解、认识、使用上发生误解而影响到当事人准确地实施技术合同,同时也为有利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正确判断,区分各类技术合同,当事人有必要在本条款中对合同出现的一些名词和术语作一必要说明和注解。技术合同除上述条款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如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另外,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的有效期限。技术成果分享。技术合同成果分享,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归属和分割的法律行为。这是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实行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人身权利不可侵犯,二是财产权利合理分享。人身权利是指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完成者所拥有的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财产权利是指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完成者所拥有的使用权、转让权。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第327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所谓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是指在职人员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以及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而取得的技术成果,不以职务技术成果论。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所谓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所谓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书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问题。合同法第330条明确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技术方案。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更新、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不属于技术开发。所谓技术开发,是指将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将已有的新技术知识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行为。技术开发的过程,包括从研究或试制开始直至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的全过程。2制作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技术开发合同着重要解决的是特定技术的研究开发,因此,制作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开发项目的名称。即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或者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系统等。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符。技术的内容。技术内容直接关系到合同其他条款的执行,所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尽可能准确、全面地填写。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的内容,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当事人应明确合同开发项目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度,比如是属于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是属于科技理论,还是有关产品技术、工艺技术;是属于以技术报告、文件为载体的书面技术设计、资料,还是以产品、材料、生产线等实物形态为载体的技术成果。此外,还应当载明开发成果的科技水平以及衡量和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的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形式。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的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形式包括: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磁带、磁盘、hr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样品、样机;成套技术设备。研究开发计划。为了保证技术开发工作能够按期完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应约定一个周密、合理的工作计划,包括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半年度计划等。同时还应明确约定每一阶段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成的研究内容,达到的目标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还应约定合作双方各自分工。例如,甲方负责提供技术图纸、原始资料、实施技术的场地及提供的具体时间等。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研究工作以及研究工作的具体步骤、时间要求等。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所谓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当事人双方应当明确研究开发经费的总金额,以及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如果是合作开发,应当明确经费的分担数额,即甲方提供多少经费,乙方提供多少经费,在合同条款中都应分别写明。如果双方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无法明确研究开发经费,可以预先估算数额,在合同完成后办理提取奖酬金手续加以补正。有些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通过提供试验装备、设备、器材、样品、专业技术人员和现有技术成果等资金以外形式进行投资的,对此应明确投资内容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问题。技术开发合同经费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经费包干。合同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当合同完成以后经费出现结余时,结余的经费应归研究开发方所有,如果经费不足,不足的经费应由研究开发方自行解决。实行经费包干使用,研究开发方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方不另行支付报酬。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经费结算方式的,应按经费包干处理。二是实报实销。实行实报实销经费结算方式,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方应当补充支付;当研究开发经费出现剩余时,研究开发方应如数返还。同时,当事人还应明确约定,研究开发方的报酬数额,支付的形式和时限等。对于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议定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技术后的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为了保证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用部分研究开发经费购置一定数量的研究开发设备、器材和有关技术资料,对于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这些设备、器材、资料的权属,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其权属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应分别列出属于单方或共有的设备、器材、资料的清单。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技术开发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起止期限。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推定的合同履行的具体地点。实践中,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方式一般可以通过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生产等各种方式来完成。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技术合同一般应当具有保密条款。订立这一条款,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第二,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技术合同中所涉及的仅为少数专家掌握,并使拥有者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第三,当事人可以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保密的范围、时间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第四,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第五,保密条款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风险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对技术开发项目的风险责任,作出合理的约定。具体内容包括:约定风险责任承担主体,风险责任分担原则及比例,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责任而发生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合理承担风险责任。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发现、技术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以及对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技术开发合同的一个特殊条款,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包括着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如何使用、归谁所有以及利益如何分配作出约定。确认技术成果权属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所谓精神权利,是指与技术成果完成者人身和创造性劳动不可分割的荣誉权和身份权。它包括作为发明人、发现人和科技成果人的发明权、发现权、科技成果权等身份权以及依法取得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二是经济权利合理分享的原则。经济权利,是指通过使用、转让技术成果取得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如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等许可实施、转让而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对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分享办法。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解决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问题。技术成果的验收。技术开发合同的验收要解决的是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是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双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操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同时也是合同完成以后双方验收时应共同遵守的准则。验收标准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当事人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尺度。验收方法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当事人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具体方法。技术开发合同的验收可以采用技术鉴定会、专家技术评估等方式,同时也可以由委托方单方认可即视为验收通过。不管采用何种验收方式,最后都应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及文件,作为合同验收通过的依据。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报酬是指某一项目的研究开发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双方当事人应在这一条款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总金额和报酬。实行经费包干结算方式的,研究开发方的报酬应包含在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方不另行支付报酬。在合同实行实报实销结算方式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研究开发方报酬的金额为多少,支付的形式和时限等。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法及有关技术合同法律规范关于违约金及损失问题的规定,约定委托方、研究开发方及合作开发方的违约责任。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或一方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必要的工作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双方可以约定技术协作和指导的具体内容、协作和指导中各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本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就该技术项目在需要进行技术协作或技术指导时,应按所提出的要求另行订立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原合同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条款的有关内容不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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